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359号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发明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不蓝派* *公司××专利创造性,责令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8359号一审判决(以下简称第8359号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蓝牌冲击压实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牌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并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本案的专利权利,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第60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359号决定,* *夏宫机械建设有限公司、三明重工机械建设有限公司对蓝牌* *公司《冲击压实混凝土道路更新方法》发明专利(本案简称专利向专利 复审 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宣布本案的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专利无效,以本案权利要求1和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做出新的复审决定,随后* *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专利 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开庭,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蓝派* *公司不服0】【1】【2】第8359号决定,* *集团和三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分别向专利 复审 委员会提出请求,2007年3月20日,宣布本专利权利无效,宣布专利在本案中的所有权利无效,根据《专利复审指南》的相关规定。
然后作出了最后的判断,裁定撤销原判,另据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