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侵权产品用iSoundZl模型不构成侵权,**公司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被告**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产品款i-SoundXl和i-SoundZ1,裁定* *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 *2008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国际知名音响设备制造商**博斯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深圳* *达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 *达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销毁专门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 *达公司的专利图片被控,根据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对比原则,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公司不服,侵权,赔偿* *达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产品,公司与iSoundXl型号仅外形略有不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ISOUNDZL与iSoundZl的区别仅在于矩形面板中间增加了一个纵向的条形突起,所以两者应该是相似的【一审法院发现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似乎不妥,构图相似,遂上诉广东高院。
两端弯曲,应予纠正,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