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行为专利,“(或者未被授予专利权利的产品或者包装,在专利权利被宣布无效后,标注标注 专利: 或者,(产品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在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中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专利的应用称为专利,而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使公众误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标注伪造或者或涂改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或者 (5)他人混淆视听,未被授予专利权利的技术或者设计被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的设计,在专利权终止前,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和产品或者的包装上应标注标注专利。
如果你承诺在专利权利终止后出售或变卖产品,就不是假冒专利的行为,你也不知道出卖是假冒产品,并能证明合法来源的〔3〕,工作主管部门〔0〕应责令其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