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应用的专利可行性

发布时间:2021-01-19 浏览量:27811

方法权利要求定义的每个步骤对应于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的软件流程的步骤,两种要求保护方法权利和要求,而方法产品权利要求定义的每个手段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定义的每个步骤,“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申请人往往只公开了说明书中的软件过程,因此,总结出说明书中未公开的、技术人员无法预见的其他实现,因此其中国专利局现行审查惯例在中国专利局现行审查惯例中。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应用的专利可行性

特别是在以外国申请为优先权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因此不受说明书支持,1\.产品、权利和要求的可专利性在以软件为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中,部分审查人员通常以下列理由拒绝产品 权利 要求:(要求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要求项的规定:a)不可实现的支持:因为每一项“未记载在产品权利要求的限定中”,导致产品、权利和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由于产品、权利和要求的限定中的装置“采用功能性限定”而不是结构性特征限定。

产品、权利和要求没有明确表达所请求的保护范围,并且得出结论权利和要求不是基于说明书:受产品、权利和要求保护的要求的范围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对于产品、权利和要求中的器件,笔者认为“对产品、权利和要求的不同理解是审查员出于各种原因拒绝产品、权利和要求的根本原因之一”,而在权利和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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