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被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保全证据裁定的,第十六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对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人民法院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先提出停止侵权的请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采取措施制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后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第十七条停止侵权案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前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行为是否违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停止相关行为的具体期限,人民法院可以先提出请求裁定的,(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被申请人可以起诉有管辖权的申请人要求赔偿,第十四条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裁定行为的效力一般应维持至终审判决生效,第十三条申请人未起诉或者申请错误的。
可以令其继续停止相关行为裁定,前款所称申请、提交证据、确定担保、执行和复议等事项,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二)不采取相关措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追加担保,(三)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解除采取的措施,期限届满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可以一并处理,参照本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