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民事侵权纠纷发生后,发生新的纠纷时,并就商标是否众所周知认定作出决定,被受理的商标侵权纠纷涉及的商标是否众所周知是审判和判决的依据,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声称商标众所周知的相关证据材料,驰名商标所有人都可以申请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是否成立,在申请当事人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按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因此,也就是说,这是这样规定的,不仅是履行司法职能的需要,而不是当事人所主张的,只有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不能适用于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已达到国际公约要求的最低保护标准,其效力只在本案有争议的情况下有效,符合国际惯例,当事人也可以在驰名商标上申请人民法院司法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再次给予认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委会的认定属于行政认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案件认定”都是在业主商标的要求下采纳启动的,商标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主动认定。
而我国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商标执法的需要,仅在器官认定的驰名商标之后的情况下有效,赋予人民法院、驰名商标和认定权利,人民法院 认定在个别情况下为驰名商标制定,符合驰名商标动态保护的特点,同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至人民法院,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必须再次提供构成商标的证据材料,对驰名商标有效,应提交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