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头商标买卖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0-06-02 浏览量:62962

砖头的商标类别在第十九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其中1906组的建筑砖瓦;190038砖、陶制砖、烧结砖、塑料砖、玻璃砖、陶瓷墙砖、未烧制的砖、190249非金属砖地板、190251非金属墙砖、非金属铺路砖、玻璃砖(非屋顶用)。以及1902组的土,沙,石,石料,灰泥,炉渣等建筑用料;190039制砖用土。1913组的建筑用粘合料;190040制砖用黏合料等等都是属于工程施工的物品,所以如果商家想要获得砖头商标,那么选择砖头商标买卖应该比商标注册用时更少,下面就由麦汇网为各位讲讲砖头商标买卖该注意什么?

麦汇网-砖头商标买卖

1、砖头商标买卖内容

(1)砖头商标买卖时,在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还需共同到国家商标局申请核准,只有在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以后,受让人才正式取得商标专用权;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商标局将视为放弃转让申请;

(3)商标局受理砖头商标买卖申请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核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将不予核准。实践中,一些企业与他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把转让款支付完并使用商标或者拿到对方的《商标注册证》以后,就不去办理商标转让核准手续了。没有取得商标局的转让核准手续,等于该商标所有权仍在转让人的名下,在法律上转让人仍是该商标的专用权人,受让人并没有取得法律认可的商标所有权,因此我们强调,在订立《商标转让协议》之后,一定要去办理砖头商标买卖申请,并取得商标局核发的《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否则对受让人来说,法律风险是很大的。

2、砖头商标买卖核准的程序

(1)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采用商标局固定格式并且由双方盖章签字)、转让人及受让人身份资料、转让协议(如果是以商标出资,则需要出资协议、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等)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资料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2)商标局受理后将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 转让人是否为商标权人,是否有权出让商标; 转让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质押而且未取得质押权人同意,是否存在许可使用的备案,是否存在法院或其他权力部门的查封等强制性措施;是否符合“一并转让原则”;是否存在不良影响。、

以上便是关于砖头商标买卖的过程中,商标转让双方需要注意的有关砖头商标买卖的问题介绍,各位对于砖头商标买卖也应该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的,如果各位需要砖头商标买卖的话,不妨到麦汇网进行相关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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